第 1 條
為推廣表演藝術活動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設置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係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教育部 為主管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三十億元。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項演出節目門票等之勞務收入。 三、有關表演藝術文物及紀念品等銷售收入。 四、場地租金收入。 五、地下停車場停車費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表演藝術活動支出。 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支出。 三、節目製作與演出支出。 四、劇場工作研究發展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保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