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推廣表演藝術活動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設置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係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教育部
為主管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三十億元。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項演出節目門票等之勞務收入。
三、有關表演藝術文物及紀念品等銷售收入。
四、場地租金收入。
五、地下停車場停車費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表演藝術活動支出。
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支出。
三、節目製作與演出支出。
四、劇場工作研究發展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保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