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隸屬教育部,掌理國家戲劇院、國
家音樂廳之營運管理與表演藝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廣等有關事宜,以普及欣
賞表演藝人口,提昇國內表演藝術水準,充實國民文化生活內涵。

第 2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組:表演節目之規劃;表演團體之協調、聯繫、接待及附屬表演
    團體之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演出組:節目演出之規劃;管理、執行;演出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
    作等事項。
三、推廣組:表演藝術文化之推廣;宣傳刊物之設計、編輯;前臺服務、
    票務導覽及接待事項。
四、工務組:空調、給水、照明、安全監控設備等之操作、維護與管理,
    建築物之維修、特殊音響及噪音控制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硬體設備之維護管理,電腦軟體之規劃與開發;營運資
    料之處理與分析等事項。
六、圖書室: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及管理;本中心演出相關資料之保存、
    利用及閱覽服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研考、機要、文書、印信、出網、庶務、財產保管、警衛安
    全、環境美化、清潔維護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前項各組、室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二人,
襄理中心業務。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科長、技正、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
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第 6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中心得聘護國內外專家二人至四人為顧問,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

第 11 條

本中心得報請教育部核准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各種表演藝術團體。

第 12 條

本中心得由教育部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設置作業基金。

第 13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4 條

本規則適用至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組織法律生效日止。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七月
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