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文化中心) 營運(業務)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4 條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經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 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 謀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之規定。
第 5 條
評鑑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委員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
評鑑委員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文化中心營運目標之達成及公共任務 之遂行。 績效評鑑分為中程營運目標及年度營運績效,其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 二、顧客及專業服務。 三、創新及成長。 四、財務績效。 五、其他經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 7 條
文化中心應以每三年為一期,於當期中程營運計畫第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 提出次期中程營運計畫,報本部交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於同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實施。 前項中程營運計畫,應包括各年度衡量指標、標準及目標值。 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正,應報本部審議、核定,每 期計畫修正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