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教育
部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三人。
二、表演藝術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四人。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四人。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相關機關代表,指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首長
或政務副首長及行政院主管文化藝術之政務委員。
第一項第二款之表演藝術相關學者、專家,指曾任國內外表演藝術團體負
責人或藝術總監、曾獲國內外重要藝術文化獎項、有重要藝術文化創作、
長期公開演出、長期從事藝術文化評論或具有卓越成績之藝術行政工作者
。

第 3 條

本中心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
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政府機關代表擔任本中心董事者,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前段
規定之限制。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已擔任者,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
院長解聘之: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四、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達二次。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董事職位
    之行為。
董事遇有出缺時應補聘之,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該屆董事任期屆滿時為
止。

第 5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教育部就董事人選中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提請行
政院院長聘任之。
董事長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適任董事長職位之情形者
,由教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並同時就其他董事中具中華民國國籍
者,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董事長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因前項以外其他情形出缺者,其補聘及任期,依前項之規定。

第 6 條

董事長因故未能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召集董事會會議並擔任主席時,應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由教育部自下列人員遴選後,報請行政
院院長聘任之:
一、教育部會計長。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二人。

第 8 條

監察人之任期、遴聘、解聘或補聘,準用董事之規定。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常務監察人因故未能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列席董事會會議時,準
用第六條之規定。
常務監察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其他經監事
會決議認定有不適任常務監察人職位之情形者,監事會得變更之或由教育
部函請監事會變更,監事會應尊重教育部之意見。

第 9 條

教育部為辦理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事宜,得組成遴選諮詢小組,由教
育部部長任召集人,置委員七人至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教育部部長遴聘之。
教育部遴選董事及監察人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