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
於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
察人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