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謀國立中興大學農林畜牧教學研究及實習示範設施之發展,特設置國立
中興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中
興大學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木、副產品處分之收入,及委託造林分收代金、林地租金
    等收入。
二、森林遊樂區門票、清潔維護費及租金等收入。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之醫療費、檢驗費及其建教合作服務等收入。
五、畜牧實驗場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銷售收入。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七、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八、其他作業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產物處分、林業經理、森林保護、營林等經營費用之支出
    。
二、森林遊樂區各項設施及清潔維護費用支出。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醫療費,檢驗費之成本及其建教合作服務支出。
五、畜牧實驗場實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七、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費用支出。
九、其他作業外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以專戶存入國庫。但因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
營銀行。

第 7 條

本基金全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陳奉核准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
餘處理者外,應一律解繳國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