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木、副產品處分之收入,及委託造林分收代金、林地租金 等收入。 二、森林遊樂區門票、清潔維護費及租金等收入。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之醫療費、檢驗費及其建教合作服務等收入。 五、畜牧實驗場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銷售收入。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七、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八、其他作業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木、副產品處分之收入,及委託造林分收代金、林地租金 等收入。 二、森林遊樂區門票、清潔維護費及租金等收入。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之醫療費、檢驗費及其建教合作服務等收入。 五、畜牧實驗場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銷售收入。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七、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八、其他作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