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發展及營運之研究、規劃與傳統藝術之調 查、蒐集、保存、傳習及人才發掘、建檔、運用等事項。 二、工務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營繕工與購置、定製財物之規劃及設計 等事項。 三、行政組:秘書、文書、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 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辦理。 │ ├─────┼──────┼────┼────────────┤ │秘 書│薦任或簡任 │ 一│ │ ├─────┼──────┼────┼────────────┤ │組 長│薦任或簡任 │ 三│ │ ├─────┼──────┼────┼────────────┤ │技 正│薦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 │ ├─────┼──────┼────┼────────────┤ │編 審│薦 任 │ 三│ │ ├─────┼──────┼────┼────────────┤ │專 員│薦 任 │ 二│ │ ├─────┼──────┼────┼────────────┤ │技 士│委 任 │ 二│ │ ├─────┼──────┼────┼────────────┤ │組 員│委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 │ 一│ │ ├─────┼──────┼────┼────────────┤ │書 記│委 任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會 計 員│ │ (一)│由文健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合 計│ │ 二○│ │ │ │ │ (二)│ │ └─────┴──────┴────┴────────────┘ 備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