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推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籌
設,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發展及營運之研究、規劃與傳統藝術之調
    查、蒐集、保存、傳習及人才發掘、建檔、運用等事項。
二、工務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營繕工與購置、定製財物之規劃及設計
    等事項。
三、行政組:秘書、文書、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
    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辦理。                │
├─────┼──────┼────┼────────────┤
│秘      書│薦任或簡任  │      一│                        │
├─────┼──────┼────┼────────────┤
│組      長│薦任或簡任  │      三│                        │
├─────┼──────┼────┼────────────┤
│技      正│薦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      │
├─────┼──────┼────┼────────────┤
│編      審│薦      任  │      三│                        │
├─────┼──────┼────┼────────────┤
│專      員│薦      任  │      二│                        │
├─────┼──────┼────┼────────────┤
│技      士│委      任  │      二│                        │
├─────┼──────┼────┼────────────┤
│組      員│委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  │      一│                        │
├─────┼──────┼────┼────────────┤
│書      記│委      任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會  計  員│            │    (一)│由文健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合      計│            │    二○│                        │
│          │            │    (二)│                        │
└─────┴──────┴────┴────────────┘
備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均為無
給職。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