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 二、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 三、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 四、秘書室。
  • 五、人事室。
  • 六、會計室。
  • 七、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 八、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 九、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 十、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推動計畫之研訂。
  • 二、傳統藝術之調查、研究、採集、出版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 三、民間團體及資深藝人之輔導及獎助。
  • 四、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 五、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
  • 六、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
  • 七、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劇藝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傳統戲曲、音樂、舞蹈、民俗雜技等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 二、劇本、劇藝之研發、創新及推廣。
  • 三、演藝、編導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 四、重要藝術節慶與戲劇、音樂、舞蹈等展演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 五、國際與兩岸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 六、其他有關劇藝發展事項。

第 7 條

營運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傳統工藝、戲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覽、教育推廣等規劃及推動。
  • 二、傳統藝術園區文化創意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 三、傳統藝術園區委外營運之規劃、招商、履約管理及績效評估。
  • 四、傳統藝術園區建築、機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
  • 五、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
  • 六、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
  • 七、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
  • 八、其他有關營運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團、館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國光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 一、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 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 六、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第 12 條

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 一、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 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 六、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第 13 條

臺灣國樂團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 二、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 三、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 五、其他有關臺灣國樂團事項。

第 14 條

臺灣音樂館掌理事項如下:
  • 一、臺灣音樂之調查、研究、採集、保存、維護、傳承、出版之研擬及推動。
  • 二、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典藏、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 三、音樂創作人才培育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 四、臺灣音樂授權交流平台之規劃及推動。
  • 五、國際與兩岸音樂交流合作事務之研擬及推動。
  • 六、其他有關臺灣音樂館事項。

第 15 條

本中心各團為推動傳統藝術展演交流、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育之需要得遴聘傑出表演藝術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

第 16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