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 二、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 三、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 四、秘書室。
- 五、人事室。
- 六、會計室。
- 七、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 八、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 九、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 十、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推動計畫之研訂。
- 二、傳統藝術之調查、研究、採集、出版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 三、民間團體及資深藝人之輔導及獎助。
- 四、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 五、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
- 六、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
- 七、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劇藝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傳統戲曲、音樂、舞蹈、民俗雜技等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 二、劇本、劇藝之研發、創新及推廣。
- 三、演藝、編導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 四、重要藝術節慶與戲劇、音樂、舞蹈等展演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 五、國際與兩岸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 六、其他有關劇藝發展事項。
第 7 條
營運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傳統工藝、戲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覽、教育推廣等規劃及推動。
- 二、傳統藝術園區文化創意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 三、傳統藝術園區委外營運之規劃、招商、履約管理及績效評估。
- 四、傳統藝術園區建築、機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
- 五、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
- 六、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
- 七、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
- 八、其他有關營運推廣事項。
第 11 條
國光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 一、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 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 六、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第 12 條
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 一、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 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 六、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第 13 條
臺灣國樂團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 二、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 三、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 五、其他有關臺灣國樂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