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體育教育實驗需要,依高級中學法籌設國立台東體育實驗高級中
學 (附設國民中學部) ,特設國立台東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附設國民中學
部) 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校地、師資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建事項。
三、關於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設校各項有關規章之擬訂事項。
五、關於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教務組。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第 5 條

本處置組長、技士、幹事、管理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並
得兼辦人事查核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
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台東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附設國民中學部) 成立時撤銷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