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體育教育實驗需要,依高級中學法籌設國立台東體育實驗高級中 學 (附設國民中學部) ,特設國立台東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附設國民中學 部) 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校地、師資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建事項。 三、關於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設校各項有關規章之擬訂事項。 五、關於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教務組。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第 5 條
本處置組長、技士、幹事、管理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並 得兼辦人事查核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 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台東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附設國民中學部) 成立時撤銷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