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團設四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演出組:節目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二、製作組: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三、研究推廣組: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宣 傳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印信、機要、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 產管理、法制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第 5 條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劇藝指導人員:藝術總監、導演、編纂、製作經理、設計師、排練指 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及舞台監督。 二、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三、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師、助理排練指導、助理音 樂指導、助理技術指導及助理舞台監督。 四、專業劇藝人員:容裝、箱管、字幕、舞台、燈光及音效。 前項各類人員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按其專長聘用。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 │ │ │ │格聘任。 │ ├──────┼───┼──┼────────────────┤ │副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主任秘書 │簡任 │ 一│ │ ├──────┼───┼──┼────────────────┤ │組長 │薦任至│ 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簡任 │ │ │ ├──────┼───┼──┼────────────────┤ │室主任 │薦任至│ 一│ │ │ │簡任 │ │ │ ├──────┼───┼──┼────────────────┤ │研究員 │聘任 │ 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副研究員 │ │ │ │ ├──────┼───┼──┼────────────────┤ │助理研究員 │聘任 │ 十│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助理 │ │ │ │ ├──────┼───┼──┼────────────────┤ │秘書 │薦任 │ 一│ │ ├──────┼───┼──┼────────────────┤ │組員 │委任或│ 三│ │ │ │薦任 │ │ │ ├──────┼───┼──┼────────────────┤ │辦事員 │委任 │ 二│ │ ├──────┼───┼──┼────────────────┤ │書記 │委任 │ 二│ │ ├─┬────┼───┼──┼────────────────┤ │人│主任 │薦任 │ 一│ │ │事├────┼───┼──┼────────────────┤ │室│助理員 │委任 │ 一│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政風室「助│ │ │ │ │ │理員」職稱合併計給)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 一│ │ │計├────┼───┼──┼────────────────┤ │室│佐理員 │委任 │ 一│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政│主任 │薦任 │ 一│ │ │風├────┼───┼──┼────────────────┤ │室│助理員 │委任 │ 一│ │ ├─┼────┼───┼──┼────────────────┤ │合│ │ │三六│ │ │計│ │ │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團及本團所屬豫劇隊團員共計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之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第 13 條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由團長、副團長、主任秘書、藝術總監、各組、 室主管、編纂、排練指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舞台監督、團員代表及 專家學者組成,負責本團研究、發展等事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 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第 17 條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國立國光劇團編制表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團長 │簡任│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 │ │ │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副團長 │簡任│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必要時│ │ │ │ │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組長 │ 至 │ 三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必要│ │ │ │ │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 │ │ │ │員兼任。 │ ├──────┼──┼───┼────────────────┤ │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室主任 │ 至 │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 │研究員 │聘任│ 五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副研究員 │ │ │ │ ├──────┼──┼───┼────────────────┤ │助理研究員 │聘任│ 十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助理 │ │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組員 │委任│ 三 │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辦事員 │委任│ 二 │ │ ├──────┼──┼───┼────────────────┤ │書記 │委任│ 二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事│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助理員 │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計│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佐理員 │委任│ 一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風│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助理員 │委任│ 一 │ │ ├─┴────┼──┼───┼────────────────┤ │合 計│ │三十六│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團及本團所屬豫劇隊團員共計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之規定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