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延續傳統戲劇及推動藝術教育,特設國立國光劇團 (以下簡稱本
團) 。

第 2 條

本團設四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演出組:節目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二、製作組: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三、研究推廣組: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宣
    傳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印信、機要、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
    產管理、法制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襄理團
務。

第 4 條

本團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劇藝指導人員:藝術總監、導演、編纂、製作經理、設計師、排練指
    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及舞台監督。
二、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三、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師、助理排練指導、助理音
    樂指導、助理技術指導及助理舞台監督。
四、專業劇藝人員:容裝、箱管、字幕、舞台、燈光及音效。
前項各類人員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按其專長聘用。

第 6 條

本團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

第 7 條

本團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團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團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第三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用及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
│            │      │    │格聘任。                        │
├──────┼───┼──┼────────────────┤
│副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主任秘書    │簡任  │  一│                                │
├──────┼───┼──┼────────────────┤
│組長        │薦任至│  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簡任  │    │                                │
├──────┼───┼──┼────────────────┤
│室主任      │薦任至│  一│                                │
│            │簡任  │    │                                │
├──────┼───┼──┼────────────────┤
│研究員      │聘任  │  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副研究員    │      │    │                                │
├──────┼───┼──┼────────────────┤
│助理研究員  │聘任  │  十│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助理    │      │    │                                │
├──────┼───┼──┼────────────────┤
│秘書        │薦任  │  一│                                │
├──────┼───┼──┼────────────────┤
│組員        │委任或│  三│                                │
│            │薦任  │    │                                │
├──────┼───┼──┼────────────────┤
│辦事員      │委任  │  二│                                │
├──────┼───┼──┼────────────────┤
│書記        │委任  │  二│                                │
├─┬────┼───┼──┼────────────────┤
│人│主任    │薦任  │  一│                                │
│事├────┼───┼──┼────────────────┤
│室│助理員  │委任  │  一│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政風室「助│
│  │        │      │    │理員」職稱合併計給)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  一│                                │
│計├────┼───┼──┼────────────────┤
│室│佐理員  │委任  │  一│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政│主任    │薦任  │  一│                                │
│風├────┼───┼──┼────────────────┤
│室│助理員  │委任  │  一│                                │
├─┼────┼───┼──┼────────────────┤
│合│        │      │三六│                                │
│計│        │      │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團及本團所屬豫劇隊團員共計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之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第 12 條

本團得附設各劇種之演藝團隊;其設置要點,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
定之。

第 13 條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由團長、副團長、主任秘書、藝術總監、各組、
室主管、編纂、排練指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舞台監督、團員代表及
專家學者組成,負責本團研究、發展等事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
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第 14 條

本團設團員評鑑委員會,由藝術總監、各組、室主管、排練指導、音樂指
導、技術指導、舞台監督及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
由藝術總監兼任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第 15 條

本團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

第 16 條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遴聘傑出劇藝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
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其酬勞支付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第 17 條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國立國光劇團編制表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團長        │簡任│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            │    │      │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副團長      │簡任│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必要時│
│            │    │      │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組長        │ 至 │  三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必要│
│            │    │      │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
│            │    │      │員兼任。                        │
├──────┼──┼───┼────────────────┤
│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室主任      │ 至 │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
│研究員      │聘任│  五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副研究員    │    │      │                                │
├──────┼──┼───┼────────────────┤
│助理研究員  │聘任│  十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助理    │    │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組員        │委任│  三  │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辦事員      │委任│  二  │                                │
├──────┼──┼───┼────────────────┤
│書記        │委任│  二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事│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助理員  │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計│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佐理員  │委任│  一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風│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助理員  │委任│  一  │                                │
├─┴────┼──┼───┼────────────────┤
│合        計│    │三十六│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團及本團所屬豫劇隊團員共計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之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第 18 條

本規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