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發揚傳統文化,傳授藝術知能,並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特依
職業學校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

第 2 條

本校設初級部、中級部、高級部,修業年限分別為二年、三年、三年。初
級部相當國民小學五、六年級,中級部相當國民中學,高級部相當職業學
校。

第 3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並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三組。

第 4 條

本校設學生輔導室,掌理學生心理及學業輔導。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教學科目,並得視實際需要分組教學:
一、傳統戲劇科。
二、音樂科。
三、舞蹈科。
四、劇場藝術科。

第 6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必要時得由國立國光劇團團長兼任。

第 7 條

本校置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辦理校長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校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除總務處所屬
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處、室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專任教
師兼任之。

第 9 條

本校各科置主任一人,其分組教學者,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專任教師兼
任之。

第 10 條

本校置教師、技術或專業教師、醫師、營養師、生活輔導員、技士、幹事
、護士、管理員、技佐、書記。

第 11 條

本校置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其遴選、介派、遷調,依教育部之規
定辦理之。

第 11-1 條

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綜理館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
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

第 12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
    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學校重要興革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
    一次。
二、行政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軍訓教官組成之;校
    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執行事項;每二週開會一次。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主任、各科主任、訓導主任、軍訓教官及全體教師
    或其代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全校教學及圖書、儀器設備
    備購置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四、實習輔導會議:以實習輔導處主任、教務主任、各科主任、實習科目
    教師及技術人員組成之;實習輔導處主任為主席,討論實習輔導有關
    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科務會議:由各科主任、該科組長及教師組成之;科主任為主席,討
    論該科教學、實習演出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各種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5 條

本校得應校務發展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6 條

本校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