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 二、國父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 三、藝術文化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 八、其他有關國父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