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 2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第 5 條
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
- 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
- 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
- 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及經費等。
- 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
- 五、學校接受評鑑結果。
- 六、學校坐落地理位置。
- 七、與鄰近學校教學及研究之互補程度及跨校交流情形。
- 八、學生實際註冊率。
- 九、其他有助於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學校競爭力之條件。
第 6 條
- 1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 2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第 7 條
- 1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擬訂合併計畫。
- 2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 七、政府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
- 八、預期效益。
- 九、其他相關措施。
第 9 條
- 1學校於完成合併後,得向本部申請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經費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 一、非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
- 二、學生宿舍貸款利息。
- 三、合併初期往返不同校區之交通接駁費。
- 四、其他有助於合併之相關計畫。
- 2前項各款補助經費,得依合併學校之需求,以同等額度及分年方式,改由本部外加基本需求經費補助替代之。
第 10 條
本部對學校所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行政協助,其方式如下:
- 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
- 二、合併後之基本經費需求及學生招生人數之處理。
- 三、其他有助於合併推動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