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促進國立大學校院財務有效運作,提高營運績效,以因應高等教
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特設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並依預算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教育部得視各國立大學校院情況及財務自籌比例達年度經常支出百分之二
十時,依預算規定程序,於各校設置校務基金。

第 3 條

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第 4 條

校務基金之創立基金,就現有代管國有財產撥充之。

第 5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各校校務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6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各校校務基金之管理機關為
各該國立大學校院。                                              
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其要點由教育部定
之。                                                            

第 7 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學雜費收入。                                                
二、政府編列預算撥付款。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第二款之預算編列,由
教育部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 8 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教學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建、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第 9 條

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妥慎編列
,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 10 條

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如有短絀,應以未分配賸餘予以填補或縮減以後年度支出。          

第 11 條

校務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國立專科學校必要時,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期限至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公布生效之日止。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