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 1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 2
    室內場地: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 3
    室外場地: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第 3 條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