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典藏文物為公共財,為推廣博物館公共化、發揮文化社教功能、提供文化創意資產利用及提升國內文化創意產業,依博物館法第一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分為下列兩類:
- 一、原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原生資產):指本院拍攝本院典藏文物而擁有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典藏文物數位檔案。
- 二、衍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衍生資產):指利用本院典藏文物與原生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有形、無形,且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產品、著作或其他相關權利及本院經合法登記之商標。
第 5 條
- 1未公開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得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利用。
- 2對於非營利使用、符合本院重大政策或對學術研究、文物典藏、教育推廣、行銷宣傳、創意設計研發與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經本院審查同意者,得以免費、優惠計價或獎勵方式,利用前項資產。
- 3第一項各利用方式之標的、計價基準及相關管理規定,由本院訂定之。申請未訂計價基準者,得比照已訂計價基準之項目辦理,並依本院認定為準。
第 6 條
- 1欲利用前條第一項資產者,應向本院申請,並經本院審查同意後,方得利用。
- 2前項申請經本院審查同意者,本院應作成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如下:
-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 二、雙方之權利義務。
- 三、爭議處理。
- 四、其他保護衍生資產之事項。
- 3第一項之申請及同意得以書面、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經審查同意者,本院得以資訊載具、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雲端傳輸等方式提供利用。
- 4第一項審查原則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