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藏品圖像:指由本院管理之藏品所製作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
- 二、出版授權:指申請利用本院藏品圖像,經審核同意後在本院監督或指導下完成印製出版品之授權行為。
- 三、衍生品:指利用本院藏品圖像所製作之文化創意產品或出版品。
- 四、權利金:指申請人向本院申請授權使用藏品圖像時應計收之金額,依授權類別不同,分為定額制權利金及比例制權利金。
- 五、商品售價:指衍生品送審時之價格(含稅價)。
- 六、商品總價:指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售價之總額。
- 七、隨選列印:依申請人之需求,列印或印刷其所需之部分。
第 3 條
- 1申請本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其利用類別及權利金收費標準依「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權利金收費標準表」(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表,如附表)辦理。
- 2申請利用類別於收費標準表未規定者,本院得依收費標準表類似可比照之項目辦理。
- 3申請授權利用類別、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之認定,依本院之認定為準,本院並得就提供藏品圖像數量、規格及使用範圍為適當之限制。
第 4 條
藏品圖像授權申請程序如下:
- 一、填載藏品圖像授權或出版授權利用之申請表。
- 二、檢附設計樣稿、企劃書(格式不限)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申請人交付申請文件後,本院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查,申請文件如有錯誤缺漏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補正。
- 四、申請文件資料完備且通過審核後,本院即通知申請人繳納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其作為營利用途者,應簽訂授權契約書;其作為非營利用途者,應簽訂授權利用切結書。
- 五、本院確認申請人繳費後,即交付所申請之圖像資料。
第 6 條
藏品圖像及出版授權利用之權利金優惠規定如下:
- 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如為非營利用途,得以收費標準表五折計算。
- 二、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國內外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得以對等原則優惠。
- 三、法人團體或個人捐助本院各項活動推廣者,其捐助金額於同一年度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以每達一百萬元為單位,本院無償提供藏品圖像一張,作為捐助者產品廣告宣傳及行銷之非直接營利目的使用,使用期限為二年。
- 四、對本院學術研究、文物典藏、形象宣傳、創意設計研發及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之案件,繳交企畫書並經本院專案核定者,其權利金得以專案議約。
- 五、本院因公務政策需要,得以公開徵求授權印製出版品或電子書方式辦理。但其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收費標準之五折。
- 六、有關本院藏品圖像著作權合理範圍內之使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 1申請圖像授權者,應於圖版旁或適當位置載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等字樣;製成品完成後二個月內,應依約繳交樣品或產品圖檔二份供本院備查。
- 2申請出版授權利用者,應於版權頁上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監製」或依雙方議定之著作權歸屬方式登載標示;出版後二個月內,應依授權印製各類出版品契約書繳交樣品。
第 9 條
- 1申請人於簽訂授權契約或授權切結書時,應繳交本院履約保證金,其數額按繳交權利金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得免收之。
- 2前項履約保證金,於申請人依約履行完畢後無息退還;未依約履行,除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視情節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 1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退還:
- 一、違背國家法令。
-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 四、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 五、未依本辦法第七條為載示。
-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 2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院受有損害者,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侵害本院權益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