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 二、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 三、書畫文獻處,分四科辦事。
- 四、登錄保存處,分四科辦事。
- 五、行銷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 六、展示服務處,分三科辦事。
-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 八、數位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 九、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 十二、政風室。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重要措施與政策、組織體制檢討、創新變革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 二、博物館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與整合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 三、研考、法制及公關業務。
- 四、圖書之管理及閱覽服務。
-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器物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器物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及編目。
- 二、器物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與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及編輯。
- 三、器物藏品之學術交流。
- 四、器物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器物藏品事項。
第 8 條
書畫文獻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及編目。
- 二、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與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及編輯。
- 三、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之學術交流。
- 四、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書畫及古籍文獻藏品事項。
第 9 條
登錄保存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藏品之登錄及徵集作業。
- 二、藏品之預防性保存、修護及科學研究。
- 三、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 四、安全勤務之訓練管理、督導考核及與轄區憲警單位協調聯繫。
- 五、其他有關登錄保存及安全管理事項。
第 10 條
行銷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出版品研發、製作及發行。
- 二、藏品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及產品研發;智慧財產權之管理、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
- 三、產品銷售管理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 四、行銷與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行銷業務推廣事項。
第 11 條
展示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北部院區觀眾服務之規劃與執行及志工之訓練管理。
- 二、北部院區與展場之規劃設計及其相關設施之管理、維護。
- 三、北部院區展場安全之執行、維護、管理及訓練。
- 四、其他有關展示服務事項。
第 12 條
南院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出版及展覽。
- 二、南部院區文物之保存、維護及徵集。
- 三、南部院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執行及志工訓練管理。
- 四、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 五、南部院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 六、其他有關南部院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