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院務之建議。
  •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 二、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 三、書畫文獻處,分四科辦事。
  • 四、登錄保存處,分四科辦事。
  • 五、行銷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 六、展示服務處,分三科辦事。
  •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 八、數位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 九、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 十二、政風室。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重要措施與政策、組織體制檢討、創新變革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 二、博物館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與整合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 三、研考、法制及公關業務。
  • 四、圖書之管理及閱覽服務。
  •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器物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器物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及編目。
  • 二、器物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與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及編輯。
  • 三、器物藏品之學術交流。
  • 四、器物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器物藏品事項。

第 8 條

書畫文獻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及編目。
  • 二、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與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及編輯。
  • 三、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之學術交流。
  • 四、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書畫及古籍文獻藏品事項。

第 9 條

登錄保存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藏品之登錄及徵集作業。
  • 二、藏品之預防性保存、修護及科學研究。
  • 三、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 四、安全勤務之訓練管理、督導考核及與轄區憲警單位協調聯繫。
  • 五、其他有關登錄保存及安全管理事項。

第 10 條

行銷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出版品研發、製作及發行。
  • 二、藏品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及產品研發;智慧財產權之管理、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
  • 三、產品銷售管理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 四、行銷與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行銷業務推廣事項。

第 11 條

展示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北部院區觀眾服務之規劃與執行及志工之訓練管理。
  • 二、北部院區與展場之規劃設計及其相關設施之管理、維護。
  • 三、北部院區展場安全之執行、維護、管理及訓練。
  • 四、其他有關展示服務事項。

第 12 條

南院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出版及展覽。
  • 二、南部院區文物之保存、維護及徵集。
  • 三、南部院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執行及志工訓練管理。
  • 四、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 五、南部院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 六、其他有關南部院區事項。

第 13 條

數位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資訊基礎設施之規劃、建置及維運。
  • 二、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
  • 三、資訊科技之創新應用模式研發及推廣。
  • 四、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 五、其他有關數位資訊事項。

第 14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營繕、採購、庶務及財產管理業務。
  • 二、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5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16 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18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