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圖書館閱覽服務影印收費如附表。

第 3 條

申請人向本院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料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