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第 2 條
分臺區分為甲、乙二種,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為甲種分 臺,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未達一百萬人者為乙種分臺。 前項各分臺一律冠以所在地之名稱。
第 3 條
分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區性節目之編導、錄製及播出等事項。 二、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及地方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分臺及隸屬轉播站、發射臺有關機器之裝置、操作、維修及工務業務 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
第 4 條
分臺置分臺長一人,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種分臺分臺 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5 條
甲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一人,採訪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十二人,播音員六人,職務均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術員六人,播音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 第六職等。 乙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採訪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技術員七人,播音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技術員三人,播音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前二項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6 條
第 7 條
分臺置會計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9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