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通則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分臺區分為甲、乙二種,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為甲種分
臺,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未達一百萬人者為乙種分臺。
前項各分臺一律冠以所在地之名稱。

第 3 條

分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區性節目之編導、錄製及播出等事項。
二、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及地方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分臺及隸屬轉播站、發射臺有關機器之裝置、操作、維修及工務業務
    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

第 4 條

分臺置分臺長一人,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種分臺分臺
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5 條

甲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一人,採訪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十二人,播音員六人,職務均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術員六人,播音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
第六職等。
乙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採訪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技術員七人,播音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技術員三人,播音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前二項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6 條

分臺置人事管理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分臺置會計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9 條

分臺辦事細則,由分臺擬訂,報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核定之。

第 10 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