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分臺長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掌如下: 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訂定、推展、督導、考核。 二、策劃分臺社區性節目製播重點及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 三、分臺(轉播站、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正常運作之督導及考核 。 四、主持及出席重要會議。 五、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4 條
副工程師輔佐分臺長處理分臺工務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分臺年度工務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及調 整。 三、分臺工務人力調度、機務班務編排、緊急搶修等事項。 四、分臺電腦運作、資訊自動化等事項之督導。 五、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編導輔佐分臺長處理分臺節目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分臺年度節目製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分臺節目編排、節目內容審查、節目人力調度、節目業務聯繫處理等 事項。 三、分臺地方新聞採訪、錄音、編輯、播報事項之督導。 四、節目推廣、交流業務及聽眾服務事宜之策劃、督導。 五、支援節目製播及新聞播報。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採訪員之職掌如下: 一、地方新聞、資料之採訪、撰稿、錄音、編輯、播報等事項。 二、各級政府(教育)機關、學校、社會機構、學術團體、社團等之新聞 連絡人。 三、新聞及社教節目之製播。 四、反映民情、分臺節目政策之建議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助理工程師(甲種分臺適用)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分臺年度工務工作計畫之推展。 二、協助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 及調整。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技術員之職掌如下: 一、分臺廣播設備之操作、維修、保養等事項。 二、各項機器設備保修、維護紀錄之登載。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分臺電腦網路、資訊設備之裝置、操作、測試、維修、保養、調整等 事項。 五、配合節目人員錄音。 六、兼辦分臺行政管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