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總臺)所屬各分臺(以下簡稱分臺)處理業
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章 職掌

第 3 條

分臺長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掌如下:
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訂定、推展、督導、考核。
二、策劃分臺社區性節目製播重點及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
三、分臺(轉播站、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正常運作之督導及考核
    。
四、主持及出席重要會議。
五、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4 條

副工程師輔佐分臺長處理分臺工務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分臺年度工務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及調
    整。
三、分臺工務人力調度、機務班務編排、緊急搶修等事項。
四、分臺電腦運作、資訊自動化等事項之督導。
五、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編導輔佐分臺長處理分臺節目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分臺年度節目製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分臺節目編排、節目內容審查、節目人力調度、節目業務聯繫處理等
    事項。
三、分臺地方新聞採訪、錄音、編輯、播報事項之督導。
四、節目推廣、交流業務及聽眾服務事宜之策劃、督導。
五、支援節目製播及新聞播報。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採訪員之職掌如下:
一、地方新聞、資料之採訪、撰稿、錄音、編輯、播報等事項。
二、各級政府(教育)機關、學校、社會機構、學術團體、社團等之新聞
    連絡人。
三、新聞及社教節目之製播。
四、反映民情、分臺節目政策之建議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助理工程師(甲種分臺適用)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分臺年度工務工作計畫之推展。
二、協助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
    及調整。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技術員之職掌如下:
一、分臺廣播設備之操作、維修、保養等事項。
二、各項機器設備保修、維護紀錄之登載。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分臺電腦網路、資訊設備之裝置、操作、測試、維修、保養、調整等
    事項。
五、配合節目人員錄音。
六、兼辦分臺行政管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播音員之職掌如下:
一、製作及主持分臺各項社教節目。
二、支援學校廣播社團師資及訓練。
三、各項社教節目資料蒐集、整理、建檔。
四、辦理節目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兼辦分臺行政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人事管理員由適當人員兼任(辦),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員由適當人員兼任(辦),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三章 會議

第 12 條

分臺臺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由分臺長主持,會報
紀錄陳報總臺備查。

第 13 條

分臺每年召開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由分臺
長主持。

第四章 附則

第 14 條

總臺與分臺業務劃分要點由總臺訂定之。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