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闡揚國家教育政策、政令。 二、實施空中教學,推動成人及終身教育。 三、推動特殊教育及職業教育。 四、推廣原住民教育。 五、推展社會教育。 六、協助推動學校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宜。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節目組︰節目之企劃、編導、錄製、播出及教學等事項。 二、新聞組︰新聞之採錄、編輯、編譯、播報及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工程組︰工程規劃、設計、執行、機件裝配、機器操作維修及備用器 材管理等事項。 四、服務中心︰節目之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運作、軟體規劃、設計、自動化作業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
第 6 條
本臺置組主任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三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工程師 一人,編審一人,編譯一人,編輯二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九職等;副工程師三人,副研究員一人,專員二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五人,助理研究員一人,採訪員四人至六人,組員 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 理編導三人,技術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播音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 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編導一人,技術員十四人,播音 員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職等。 前項編審、編譯、編輯、副研究員、編導、助理研究員、助理編輯、助理 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