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 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
  • 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 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
  • 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