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組、室、分臺:
  • 一、節目組。
  • 二、新聞組。
  • 三、工程組。
  • 四、數位資訊組。
  • 五、推廣組。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主計室。
  • 九、彰化分臺。
  • 十、高雄分臺。
  • 十一、花蓮分臺。
  • 十二、臺東分臺。

第 4 條

節目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育節目策略及頻道規劃之研究。
  • 二、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排播及審核。
  • 三、國際教育節目之交流及合作。
  • 四、數位節目內容之規劃及製作。
  • 五、教育廣播教材、節目叢書與有聲資料之編輯及維護。
  • 六、其他有關節目事項。

第 5 條

新聞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編譯及播報。
  • 二、教育新聞節目、單元之規劃及製作。
  • 三、教育新聞實務之研究及規劃。
  • 四、國內、外教育新聞媒體之交流及合作。
  • 五、其他有關新聞事項。

第 6 條

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廣播機務工程系統之規劃、執行及維護。
  • 二、廣播機務工程相關設備之規格研擬、裝置、測試、檢驗及保養。
  • 三、廣播頻道之申設及廣播網之建置。
  • 四、廣播科技之研究及發展。
  • 五、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第 7 條

數位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育節目製播數位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 二、教育廣播結合網路數位匯流之規劃及推動。
  • 三、網路教育電臺數位學習服務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 四、本臺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 五、其他有關數位資訊事項。

第 8 條

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育節目推廣與聽眾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 二、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 三、民眾收聽情形與聽眾意見之調查及研究。
  • 四、跨媒體行銷及創意之整合行銷。
  • 五、參觀導覽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 六、志工資源之開發及運用。
  • 七、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分臺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彰化、高雄、花蓮、臺東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及審核。
  • 二、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與播報及新聞資料之處理。
  • 三、各分臺所轄臺站廣播工程設備之安裝、操作、檢驗及保養。
  • 四、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推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分臺事項。

第 13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