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南海書院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多媒體研習
中心及會議室。
使用前項場地設施應繳交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