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南海書院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多媒體研習 中心及會議室。 使用前項場地設施應繳交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