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及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2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
-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 五、受贈收入。
-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