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特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及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2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
    •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 五、受贈收入。
  •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 三、研究發展及出版支出。
  •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 六、銷售支出。
  • 七、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
  •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 九、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