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有效推動國立文化資產保存 研究中心之籌設,特設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組:文學史科、古蹟、文物等之蒐集、整理及文化資產保存科技 之研究等事項。 二、規劃組: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建築、設備與整體環境之規劃、 設計、協調、未來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之擬定及評估等事項。 三、行政組:秘書、文書、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 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均為無 給職。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