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有效推動國立文化資產保存
研究中心之籌設,特設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組:文學史科、古蹟、文物等之蒐集、整理及文化資產保存科技
    之研究等事項。
二、規劃組: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建築、設備與整體環境之規劃、
    設計、協調、未來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之擬定及評估等事項。
三、行政組:秘書、文書、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
    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均為無
給職。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