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立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社教館) 隸屬教育部 ,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組:文物史蹟資料之管理、文化復興工作、社教概況之調查統計 、語文教育及成人教育等研習事項。 二、推廣組:音樂、美術、戲劇、舞蹈、文藝、體育等活動及展演、成人 教育、家庭教育、環境教育之推廣事項。 三、輔導組:社會教育發展、各機關社團辦理社會教育活動之輔導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四│一三│ │ │ │ │(二)│(三)│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四│一三│ │ │ │ │(二)│(三)│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三│一三│ │ │ │ │(二)│(三)│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國立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三│一三│ │ │ │ │(二)│(三)│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