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研習教室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一零三、一零九、二零二、二零三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一千九百 元。 二、一零四、二零五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不使用冷氣時每場減收新臺幣三百元,使用時段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 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