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研習教室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一零三、一零九、二零二、二零三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一千九百
    元。
二、一零四、二零五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不使用冷氣時每場減收新臺幣三百元,使用時段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
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