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蒐集、研究、考訂及出版事項。 二、展覽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陳列、規劃及展覽維護等事項。 三、典藏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保管、建卡、點驗、修護及典藏事項 。 四、推廣教育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及國內外交換巡迴展出 等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比照專科以上學 校校長之資格聘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5 條
本館置組主任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至等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組員九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組員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主任四人之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一人至三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