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運管理、科學研究、館務規劃、建教合作、推廣教育、學術及館際 交流、資訊管理、圖書期刊企劃與執行等事項。 二、海洋生物之取得、鑑定、補充、育種、繁衍、養殖、馴養、魚病管理 與治療、水質檢驗分析、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保養及海洋生物與生 態研究等事項。 三、電機、機械、管路設備、液態氧、維生系統、營繕工程及建築物公共 安全維護之規劃與執行等事項。 四、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別展示節目之規劃、設計、研究、說明、展示 構件機具之保養、控制、操作、維護及生物標本蒐集、製作、典藏、 管理等事項。 五、海洋生物科學教育之規劃出版、設計、推廣、行銷、各級學校與社會 教育輔導及海洋相關出版品之編纂、發行等事項。
第 7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之。 本館企劃研究組組主任、生物馴養組組主任、展示組組主任、科學教育組 組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聘任。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 ┌──────────────────────────────┐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 │ │ │ │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 ├────┼───┼───┼─────────────────┤ │副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由│ │ │ │ │研究員兼任。 │ ├────┼───┼───┼─────────────────┤ │主 任│薦任至│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簡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 │ │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其中四人必│ │ │ │ │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研究員或│ │二五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副研究員│ │ │聘任。 │ ├────┼───┼───┼─────────────────┤ │助理研究│ │二八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員或研究│ │ │聘任。 │ │助理 │ │ │ │ ├────┼───┼───┼─────────────────┤ │秘 書│薦 任│一 │ │ ├────┼───┼───┼─────────────────┤ │技 正│薦 任│四 │ │ ├────┼───┼───┼─────────────────┤ │專 員│薦 任│三 │ │ ├────┼───┼───┼─────────────────┤ │管 理 師│薦 任│二 │ │ ├────┼───┼───┼─────────────────┤ │獸 醫 師│委任或│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薦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 │ │ │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技 士│委任或│一一 │ │ │ │薦 任│ │ │ ├────┼───┼───┼─────────────────┤ │組 員│委任或│六 │ │ │ │薦 任│ │ │ ├────┼───┼───┼─────────────────┤ │技 佐│委 任│四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三 │ │ ├────┼───┼───┼─────────────────┤ │書 記│委 任│二 │ │ ├─┬──┼───┼───┼─────────────────┤ │人│主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事│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員│委任或│一 │ │ │ │ │薦 任│ │ │ ├─┼──┼───┼───┼─────────────────┤ │會│會計│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主任│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計│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員│委任或│二 │ │ │ │ │薦 任│ │ │ ├─┴──┼───┼───┼─────────────────┤ │政風室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任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合 計│一○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除聘任人員外,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編制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