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海洋科技教育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科
技博物館,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
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規劃及籌建。
二、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展示之主題設計、展品製作、常設規劃及維護管
    理。
三、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之研究、教育推廣、實驗及鑑定。
四、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文物、標本、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