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科學、科技與海洋生態及其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應用及推廣大眾海洋教育,提升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等相關事宜,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態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
  • 二、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等教育之研究、企劃、推廣與輔導,及其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 三、海洋科技應用之展示規劃、設計與研究、產學研究合作推廣及交流。
  • 四、本館館務發展與營運規劃、民間參與相關業務及館區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
  •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學、科技及生態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