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 一、研究典藏組。
  • 二、展示教育組。
  • 三、經營管理組。
  • 四、產學交流組。
  • 五、工務機電組。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主計室。

第 4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海洋科學與科技相關領域之研究、開發及創新。
  • 二、海洋科學與科技相關調查設備、機儀、工具之設計及開發。
  • 三、海洋科技相關物件及海洋生物、標本與文獻資料之實驗、鑑定、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及數位典藏業務之執行。
  • 四、館藏圖書、期刊之採購、流通及管理。
  • 五、研究典藏中心與附屬研究典藏設施之營運及管理。
  • 六、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5 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海洋科學與科技展示主題之擬訂、企劃及特別展示之規劃、執行。
  • 二、委外營運團隊展示、特別展示及劇場節目規劃之審核。
  • 三、數位博物館與數位學習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 四、中小學、終身學習之海洋教育教學活動與教材教案之研究、企劃及推廣。
  • 五、教育中心與附屬教育設施之營運及管理。
  • 六、志工招募、導覽培訓、教育訓練與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七、海洋教育推廣圖書、折頁、視聽教材等出版品之規劃及發行。
  • 八、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

第 6 條

經營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館務規劃、館務長期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
  • 二、民間參與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 三、宣傳、行銷、服務資訊之彙整及傳輸。
  • 四、資訊作業之管理及維護。
  • 五、展示軟硬體設備及機具維護工作之監督管理。
  • 六、其他有關經營管理事項。

第 7 條

產學交流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與國內、外博物館、研究機構、學校、團體產學合作、學術交流、館際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 二、海洋生物之蓄養技術開發、活體蒐集、館際交換與水生生物之救護及收容。
  • 三、望海巷海灣環境監測與生物資源保育、復育之規劃及執行。
  • 四、海洋生物活體展示之規劃及執行。
  • 五、潮境海洋中心與附屬設施之營運及管理。
  • 六、其他有關產學交流事項。

第 8 條

工務機電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館區建物、戶外公共設施、研究設施之水電、電機、機械及管路設備之維護。
  • 二、館區營繕工程與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維護及設施修繕。
  • 三、館區環保、勞工安全、消防安檢及保全之督導。
  • 四、景觀之規劃及管理。
  • 五、公務車輛之管理、維護、保養及油料之採購。
  • 六、其他有關工務機電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 三、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 四、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