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美學館設下列組、室:
  • 一、研究發展組。
  • 二、推廣輔導組。
  • 三、行政室。

第 5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6 條

推廣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 二、美學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 三、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秘書、總務、資料管理、研考、法制及公關。
  •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美學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美學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美學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