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國立社教機構)財務有效 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社會教育推廣,特設置國立社教機構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 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以 各該國立社教機構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