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文教建設需要,籌設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特設國立科
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分設各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秘書組:秉承主任之命辦理機要、綜合事項。
二、研究規劃組:掌理文化教育功能及擬訂營運管理、計畫之推廣等事項
    。
三、展示組:掌理展示主題內容之規劃、展示品美工設計、購置、安裝等
    事項。
四、工務組:掌理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五、總務組:掌理庶務、文書、出納、保管等事宜。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正
技士、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一人至四人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