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 三、招標文件圖說費。
  • 四、其他費用收入。

第 3 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 4 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得予全免;本館與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

第 6 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每份新臺幣一百元;每份超過五十頁者,每頁紙本新臺幣二元。

第 7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8 條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第 9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