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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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條文
沿革
附件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費。
四、其他費用收入。
第 3 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 4 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得予全免;本館與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
第 6 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每份新臺幣一百元;每份超過五十頁者,每頁紙本新臺幣二元。
第 7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8 條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第 9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