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
圍包含本館大禮堂、國際會議廳、會議室及地下停車場。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