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 圍包含本館大禮堂、國際會議廳、會議室及地下停車場。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