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立編譯館編譯左列各項圖書:
- 一、關於本國文化之重要圖書。
- 二、關於世界學術之名著。
- 三、關於各國新近出版之科學書籍。
- 四、關於各級學校教科及參考圖書。
- 五、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 六、關於學術名詞及其他工具用書。
第 3 條
- 1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左列圖書、儀器、標本:
- 一、關於學術專著。
- 二、關於教科及參考圖書。
- 三、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 四、關於教科用標本、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具。
- 2前項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6 條
國立編譯館置編纂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二十人至三十人,副編審二十 五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編審三十人至四十人,特約編審五人至十人,均由 館長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秘書一人,薦任;幹事、助理幹事各十人至 十五人,均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