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編譯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學術文化書籍及教科圖書之編譯事務
。

第 2 條

國立編譯館編譯左列各項圖書:
  • 一、關於本國文化之重要圖書。
  • 二、關於世界學術之名著。
  • 三、關於各國新近出版之科學書籍。
  • 四、關於各級學校教科及參考圖書。
  • 五、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 六、關於學術名詞及其他工具用書。

第 3 條

  • 1
    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左列圖書、儀器、標本:
    • 一、關於學術專著。
    • 二、關於教科及參考圖書。
    • 三、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 四、關於教科用標本、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具。
  • 2
    前項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4 條

凡國內學者自行編譯之圖書,合於第二條各款之規定,經國立編譯館審查
採用者,得由國立編譯館給予版稅酬金或獎金。
前項版稅酬金獎金規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5 條

國立編譯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第 6 條

國立編譯館置編纂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二十人至三十人,副編審二十
五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編審三十人至四十人,特約編審五人至十人,均由
館長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秘書一人,薦任;幹事、助理幹事各十人至
十五人,均委任。

第 7 條

國立編譯館得分組辦事,並得分設委員會,每組置主任一人,每委員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均由編纂兼任。

第 8 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處理文書及其他交辦事務,組主任及委
員會主任委員分掌各該組會事務;編纂、編審、副編審、助理編審及特約
編審分擔各組、會指定之編譯、審查工作、幹事、助理幹事分任組會事務
。

第 9 條

國立編譯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學術專家
充任委員。

第 10 條

國立編譯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
;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 11 條

國立編譯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
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國立編譯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第 13 條

國立編譯館辦事細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