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立編譯館 (以下簡稱本館) 組織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聘任人員包括編纂、編審、副編審、助理編審。

第 3 條

助理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而成績優良者。
二、專科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曾在學術機關研究或服務二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第 4 條

副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
    有專門著作者。
二、任大學講師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任大學助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對於所授學科有研究並有
    專門著作者。
五、對於國學有特殊研究及專門著作者。
六、曾任本館助理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5 條

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大學副教授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
    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副編審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對於所習
    學科有特殊成績並在學術上有相當貢獻者。
四、任本館副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6 條

編纂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大學教授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繼續
    研究或執行專門職業五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本館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7 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聘請特約編審,其資格與編纂同,聘期及待遇報教育
部核定之。

第 8 條

本館聘任人員之聘期,初聘以一年為限,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予續聘,續
聘以二年為期,期滿得連續聘任之,在聘約期間除違反聘約規定,報經教
育部核准者外,不得解除聘約。

第 9 條

本館聘任人員由館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案。

第 10 條

本館聘任人員薪級如附表。

第 11 條

本館初任聘任人員從各該等最低級起薪,其曾任較高職等職務一年以上支
較高級薪而能提出證件者,得按其原支薪予以提高。但不得超過本職最高
薪。

第 12 條

本館聘任人員,得比照大專院校相當等級教師支領學術研究費。

第 13 條

本館聘任人員之考成、請假、退休、撫卹及保險福利等項均比照公立學校
教職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