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副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 有專門著作者。 二、任大學講師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任大學助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對於所授學科有研究並有 專門著作者。 五、對於國學有特殊研究及專門著作者。 六、曾任本館助理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5 條
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大學副教授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 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副編審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對於所習 學科有特殊成績並在學術上有相當貢獻者。 四、任本館副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