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動物學組:動物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二、植物學組:植物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三、地質學組:地質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四、人類學組: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五、典藏管理組:蒐藏品之入館、收藏、交換、維護等業務之統籌督導及 行政管理事項。 六、科學教育組: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 之編纂、印製及發行等事項。 七、展示組:自然科學展示題及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 、保養、維修及展示品管理等事項。 八、資訊組:自然科學各項蒐藏、研究、教育、圖書、營運等資料之分析 及處理等事項。
第 5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主任八人,職務列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中組主任六人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科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二人、分析師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 等;導覽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組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設計員一人,助理設計師一 人,助理操作師一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 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導覽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