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臺中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館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採編課:圖書之選購、徵集、分類、編目、登記及編印目錄、索引等
    事項。
二、閱典課:圖書資料、地方文獻之閱覽、典藏及出借等事項。
三、推廣課:策劃及執行圖書館利用教育、相關藝文活動之研究與推廣及
    讀書會輔導業務等事項。
四、參考課:參考諮詢服務與資料之徵集、剪輯、整理及館際合作等事項
    。
五、視聽教育課:視聽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出借、展演、空中
    圖書館之錢製、推廣及視聽器材之管理應用,多媒體資料之製作及交
    換等事項。
六、輔導課:策劃輔導各級公共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辦理各項人才
    培育訓練及刊物出版業務。
七、秘書室: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庶務、財產管理、房舍保管、出
    納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
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置副館長一人,襄理館務。

第 5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室主任、專員、技士、輔導員、課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輔導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本館置助理輔導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管設黎明分館,置分館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館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五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