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中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館: 一、採編課。 二、閱典課。 三、推廣課。 四、參考課。 五、視聽教育課。 六、輔導課。 七、行政室。 八、黎明分館。
第 4 條
採編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蒐集、分類及編目。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建檔及目錄維護。 三、其他有關採編事項。
第 5 條
閱典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閱覽及出借。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典藏及維護。 三、其他有關閱典事項。
第 6 條
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利用。 二、閱讀、學習相關活動之策劃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推廣事項。
第 7 條
參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參考諮詢資料之蒐集、編輯、整理及運用。 二、國內外館際合作。 三、其他有關參考事項。
第 8 條
視聽教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視聽資料之蒐集、整理、製作、保管、出借及推廣。 二、視聽器材之管理及運用。 三、其他有關視聽教育事項。
第 9 條
輔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輔導策劃。 二、圖書館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刊物出版。 三、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館設黎明分館,辦理分館圖書資訊之閱覽、出借、典藏及維護。
第 14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