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中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館:
一、採編課。
二、閱典課。
三、推廣課。
四、參考課。
五、視聽教育課。
六、輔導課。
七、行政室。
八、黎明分館。

第 4 條

採編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蒐集、分類及編目。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建檔及目錄維護。
三、其他有關採編事項。

第 5 條

閱典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閱覽及出借。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典藏及維護。
三、其他有關閱典事項。

第 6 條

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利用。
二、閱讀、學習相關活動之策劃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推廣事項。

第 7 條

參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參考諮詢資料之蒐集、編輯、整理及運用。
二、國內外館際合作。
三、其他有關參考事項。

第 8 條

視聽教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視聽資料之蒐集、整理、製作、保管、出借及推廣。
二、視聽器材之管理及運用。
三、其他有關視聽教育事項。

第 9 條

輔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輔導策劃。
二、圖書館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刊物出版。
三、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館設黎明分館,辦理分館圖書資訊之閱覽、出借、典藏及維護。

第 14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