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申請單位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