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籌設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以統籌辦理臺灣傳
統藝術與民俗之維護、傳承及發展,並有效整合傳統戲劇及音樂團隊,特
設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

第 2 條

籌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辦公場所、設備之規劃及業務計畫之擬訂。
二、臺灣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典藏、研究、保存、傳習及推廣。
三、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四、臺灣傳統戲劇團、國樂團之經營管理、演出製作及行銷推廣。
五、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設事項。

第 3 條

籌備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
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籌備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籌備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及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籌備處於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成立時裁撤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