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籌備處設下列組、室、中心、團: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三、人事室。 四、會計室。 五、傳統藝術中心,分三科辦事。 六、臺灣音樂中心,分二科辦事。 七、臺灣國家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八、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九、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與民俗之施政方針、綜合企劃及補助。 二、傳統藝術與民俗之研究、保存、典藏及展示。 三、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傳習、推廣及國際交流。 四、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9 條
傳統藝術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網路數位學習 及推廣。 二、傳統藝能與民俗表演之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傳統工藝與民俗有關文物之典藏、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 育及交流。 四、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志工培訓。 五、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中心事項。
第 10 條
臺灣音樂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二、臺灣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音樂資料館管理與諮詢服務及 資訊系統服務維運。 三、臺灣音樂人才培育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臺灣音樂中心事項。
第 11 條
臺灣國家國樂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樂演出計畫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曲目創作、演出、製作、推廣、行銷及推動。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四、其他有關臺灣國家國樂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