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 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調查、蒐集、保存及研究。 二、本館藏品之典藏規劃、管理維護及應用。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 四、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教育推廣、志工管理、資訊管理、出版、行 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及公共服務。 五、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