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 一、研究組。
  • 二、典藏管理組。
  • 三、展示企劃組。
  • 四、教育推廣組。
  • 五、秘書室。

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及研究。
  • 二、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 三、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 四、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之管理。
  • 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5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 二、典藏品之蒐藏管理及保存修護。
  • 三、典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 四、數位典藏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6 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展館空間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 二、展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 三、展示之設計規劃及展場管理。
  • 四、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 7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 二、志工組織之規劃及管理。
  • 三、文創出版之規劃及推廣。
  • 四、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 五、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
  • 六、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
  • 二、機電警衛之管理。
  •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