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3 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應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應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